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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前沿讲座】黄瑚:中国新闻发展与新闻法制建设路径

时间:2017-04-01来源:新闻与传播学院 点击: 58

2017年3月31日,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黄瑚教授来我校与博士生及硕士生进行讲座交流,探讨了关于中国新闻事业发展进程的历史分期问题与当代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问题。


 

上午与博士生的交流中,黄瑚教授为各位梳理了中国新闻传播史学科的发展简史。中国新闻传播史研究的早期成果有姚公鹤的《上海报纸小史》、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等著作,而后又由马克思主义开辟了中国新闻传播史研究的新路,至1956年中宣部主持召开中国报刊史大纲讨论会,出现了第一份中国新闻史教学大纲。关于中国新闻事业的历史分期问题,戈公振、1956年的《中国报刊史教学大纲》、方汉奇先生等著作的《中国新闻事业简史》及曾虚白的《中国新闻史》都有不同的分法。在2004年,丁淦林教授急呼:“探讨新的历史分期法,建设新的理论架构,这是中国新闻史教学面貌实现根本变革的关键。”黄瑚教授认为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可以分为四个时期:新闻事业在中国的出现与长足发展(1815-1895),从民族报业的勃兴到新闻事业的全面发展(1895-1927),两极新闻事业的发展及其影响(1927-1949),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建立、发展与改革(1949至今)。

在互动环节,有博士生向黄瑚老师咨询博士论文选题的建议,黄瑚老师认为,当今有些博士生导师要求博士生用新的理论去解构材料,但新理论并不是那么容易产生的,反而因此而造成了简单的理论加材料拼凑的低价值论文,他认为这是不妥的,重要的还是去发掘新材料,在新闻史方面尤其如此,他还提到在广东,有许多报纸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很值得去研究。关于好的博士论文的评判标准,他表示,他个人还是坚持以史料为基础是最重要的。

下午为硕士生开展的讲座题为“当代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黄瑚教授提到法治的经典论述时,引用了英国思想家洛克的一段话:“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经历了1978年至2016年间共38年的时间。社会主义中国新闻法制的建设,考察并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与中国历史实践,不外乎两条路径:一是以一部专门法为核心的新闻法律制度;一是包括法律、法规等各类法律性文件的综合型新闻法律制度。黄瑚教授回顾了自康有为《请定中国报律折》到清末新闻法制建设的提出,再到民初新闻法制的建设,最后到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新闻法制建设历史,而后介绍了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新闻法制的建设路径。最后,在是否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的问题上,他提到现实需求向新闻法制建设提出了三个问题:要保障新闻自由权利、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要规定新闻媒体应该报道什么、不该报道什么;要规定新闻媒体的创建与运作。

在互动环节,有同学以最近的辱母刺人案为例,询问黄瑚教授这是否属于“媒介审判”的范围,是否能说南方周末的报道是影响了司法公正,又应该如何界定“媒介审判”。黄瑚教授说:“说起这件事,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有良知,我们当然希望记者把这件事披露出来。而我们的司法界如果说这是媒介审判,那这是有点像用西方的媒介审判概念来逃避媒介监督……西方是有媒介审判概念,但西方没有阻止记者的舆论监督,如果举证据的话,那就是西方从来没有因为这种事而惩罚记者的。”“你如果判错了还不让人说么?”至于“媒介审判”的界定问题,他认为不能说记者顺着法律审判程序的过程报道事实就是在做“媒介审判”,“在中国,非常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件,我认为不见得有,在重大事件发生时,肯定每个人都很关心,我们(记者)只要报道事实,没有超前于法律程序对事实定罪,就够了。”

(文/罗婕 图/刘洁、刘越晗)

 【嘉宾简介黄瑚,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新闻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新闻传播史、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伦理。主要著作有《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新闻伦理学》、《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等。